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鶯歌鎮志:【卷三 政事篇】第一章 建置沿革

第一章  建置沿革

 

第一節  行政區域的變遷

 

壹、戰前建置

 清康熙23年(1684)將臺灣納入版圖,設臺灣府,下設臺灣、鳳山、諸羅3縣,地方行政機關設堡,堡下置街莊,平埔族部落設社。雍正元年(1723),清廷增設彰化縣及淡水廳,大甲溪以北歸淡水廳管轄。

 隨著漢人入墾,乾隆29年(1764)時,已有南靖莊、尖山莊及大湖莊等聚落,隸屬淡水廳管轄。[1]同治年間,在現今轄境內已形成南靖厝莊、大湖莊、尖山莊、鶯歌石莊及二甲九莊等5莊,隸屬淡水廳海山堡。[2]光緒元年(1874)6月設臺北府,本鎮改屬臺北府。光緒13年臺灣建省,仍隸屬臺北府淡水縣海山堡管轄。光緒20年,邵友濂奏請在大嵙崁設南雅廳,本鎮改由臺灣省南雅廳海山堡管轄,下設大湖莊、鶯歌石莊、橋仔頭莊、二甲九莊、尖山莊、南靖莊、阿四坑莊及牛灶坑莊等8莊。[3]光緒5年時淡水廳輿圖,列如圖3-1.1。

 

 光緒21年,清廷將臺灣、澎湖割讓給日本。日本統治臺灣期間,行政區域歷經多次調整。明治28年(1895)6月,臺灣總督府將臺灣分為臺北縣、臺中縣、臺南縣及澎湖廳等3縣1廳,並於縣下置支廳,本鎮此時隸屬臺北縣新竹支廳海山堡管轄。同年8月,臺灣總督府重新劃分地方行政區域,臺北縣境內也進行管轄區域調整,將新竹支廳的桃澗及海山等2堡劃歸臺北縣直轄,本鎮改歸臺北縣直轄。[4]明治29年3月31日,除臺北縣及澎湖廳外,臺灣總督府新設臺中、臺南2縣,縣、廳之下置支廳12處,此時本鎮隸屬臺北縣海山堡。[5]

 臺灣總督府為更進一步壓制反日行動,在明治30年5月,縮小各縣廳管轄區域,將全臺重新規劃為6縣3廳,在縣廳之下,設有辨務署。此時本鎮分屬臺北縣三角湧辨務署中的第6區、第12區及第13區管轄。[6]其所含括範圍,列如表3-1.1。

 明治31年,兒玉源太郎繼任為第4任臺灣總督,籌議精簡行政機構,是年6月16日將86辨務署改為44個辨務署,辨務署下設街庄,本鎮仍隸屬三角湧辨務署管轄。明治32年10月,臺北縣進行街庄長區域改正,其中,本鎮境內分屬三角湧辨務署海山堡第6區(橋仔頭庄、二甲九庄、尖山庄、尖山埔庄、南靖厝庄、鶯歌石庄及大湖庄等7庄)及第7區(阿南坑庄、茶山庄、阿四坑庄等4庄)管轄。[7]明治33年時廢三角湧辨務署,改設大嵙崁辨務署,本鎮隨之改隸大嵙崁辨務署。[8]

 明治34年11月,臺灣總督府廢縣及辨務署,改設20廳,各廳下設支廳,支廳下設區,以便管理街庄社的行政事務。原隸屬臺北縣的海山堡,改歸桃仔園廳管轄,使得本鎮此時分別隸屬桃仔園廳三角湧支廳第30區及第31區。除阿南坑庄由第31區管轄外,現今鶯歌鎮境內多由第30區管轄,包括橋仔頭庄、二甲九庄、尖山庄、南靖厝庄、鶯歌石庄及大湖庄。[9]明治36年1月1日,桃園廳重訂支廳管轄區域,本鎮改由三角湧支廳第16區管轄。第16區的管轄區域中,位處本鎮境內的有橋仔頭庄、二甲九庄、尖山庄、南靖厝庄、鶯歌石庄、大湖庄、阿南坑庄等7庄。[10]明治38年7月1日,桃園廳的區名改以地名命名,取代數字編排方式,第16區改稱為鶯歌石區。[11]

田健治郎在大正9年(1920)7月,重新調整臺灣行政區域為5州2廳,在州下設郡及市,廳下仍設支廳,郡下設街庄,支廳下設區。此時本鎮隸屬臺北州海山郡鶯歌庄,鶯歌庄位處本鎮境內的有橋仔頭、二甲九、尖山、大湖、鶯歌、南靖厝、阿南坑等7庄。[12]昭和15年(1940),鶯歌庄升格鶯歌街,管轄區域不變,協議會議員數從14名增加為20名,昭和16年時,也增加5名職員。[13]茲就昭和9年,鶯歌庄管轄區域,列如圖3-1.2。

貳、戰後建置

 鶯歌街在戰後改為鶯歌鎮,隸屬臺北縣海山區管轄,海山區長為羅賢青。日治時期的鶯歌街包含樹林、柑園及鶯歌等區域,戰後雖改稱鶯歌鎮,但樹林及柑園等地人士希望能各自獨立,後經由臺北縣政府裁決,民國35年(1946)8月1日將原鶯歌鎮分為樹林鎮及鶯歌鎮,本鎮僅轄原鶯歌鎮南部東鶯、西鶯、南鶯、北鶯、中鶯、建德、南靖、同慶、尖山、二橋、二甲、東湖、中湖及鳳鳴等14里172鄰2,405戶15,233人。臺北縣政府隨之派定陳紹裘為鶯歌鎮長,游色嚴為副鎮長。[14]民國36年1月,裁撤海山區,由臺北縣直轄。[15]

 民國49年3月15日新設永昌里,即將鳳鳴、中湖、尖山等3里,各劃分一部份而成立,使得民國49年時,鶯歌鎮共轄15里182鄰。[16]民國72年由鳳鳴里劃分出鳳福、大湖等2里,永昌里劃分出永吉里。民國82年,南鶯里劃分出建國里,鳳鳴里劃分出鳳祥里。

 民國95年,本鎮共轄20里,分別為東鶯、西鶯、南鶯、北鶯、中鶯、建德、南靖、同慶、尖山、二橋、二甲、東湖、中湖、鳳鳴、永昌、鳳福、大湖、永吉、建國、鳳祥等里,鶯歌鎮里名及歸屬演變情形,詳見附錄3-1.1。茲就民國40年及民國96年鶯歌鎮行政區域圖,列如圖3-1.3、圖3-1.4。

 

第二節  行政機構與組織

 

壹、戰前

 清領時期將行政區劃分為街庄社,設置總理、地保、三快負責基層行政工作,總理以辦理民事為主,地保則掌理戶口,三快負責刑事。[17]

 明治28年(1895)6月,臺灣總督府在街庄事務方面,仿效清代總理制度,遴選熟悉公務者為街庄事務主辦員及助理辦事員,負責街庄衛生、戶籍、整理田賦、管理共同財產等事務。[18]明治30年6月,臺灣總督府公布「街庄社長設置規程」,規定設立街庄長,每月事務費在15圓以內,其職務內容由知事訂定。[19]同年9月改街庄社為區,任命區長,此時本鎮隸屬的第6區區長為陳寬流、第12區區長廖明德及第13區區長陳阿生。[20]明治32年10月,臺北縣街庄長區域改正,其中,本鎮境內分屬第6及第7區管轄,其中,曾任第6區區長有廖明德、王少琳及陳阿生,曾任第7區區長有王明思。[21]明治34年11月時,本鎮歸桃園廳三角湧支廳管轄,除阿南坑庄由第31區管轄外,現今鶯歌鎮境內多由第30區管轄。此時,第30區區長為黃文鎮,第31區區長是陳寬流。[22]

 明治35年5月,臺灣總督府公布街庄社長的職務,街庄長直屬廳長,承廳長的指揮監督輔助街庄行政事務,其職務包括:法令的傳達周知;轉呈人民向行政官廳提出的申請書,但特有規定者不在此限;傳達行政官廳發布的命令,但特有規定者不在此限;戶籍上的異動報告事項;補助租稅及各項收入之徵收事項;公費的收支事項,但特有規定者不在此限,及由廳長命令事項。[23]

 明治36年1月1日,本鎮屬桃園廳三角湧支廳第16區管轄,首任區長為陳阿生,明治37年5月17日卸任,改由王地利擔任。[24]明治38年月1日,第16區改稱為鶯歌石區,首任區長仍由王地利擔任。[25]

 明治42年10月,臺灣總督府在街庄社之外,設區以為管理街庄社之行政事務。各區置區長1人,區長為名譽職,承廳長指揮監督,輔助執行轄內事務。區長的職掌為法令傳達;轉呈人民提承之申請案件;轄內情況及其他各種報告;代理徵收屬於歲入部門之地方稅及其他各種收入;轉達行政官署發布之命令;公共費之保管及出納;除前述各項外,承辦特由廳長交辦之事項;指揮轄內之保正及甲長,使其輔助區長之事務。區長雖係名譽職,惟視其事務之繁簡,得酌給辦公費用,且均屬具有學識與名望之臺籍人士,並給予判任之待遇。區長可任命區書記,區書記承區長之命辦理庶務,每月給與30圓以內之津貼。[26]鶯歌石區從明治43年到大正9年(1920)歷任區長與區書記名單,列如表3-1.2。

 大正9年7月調整臺灣行政區域,本鎮隸屬臺北州海山郡鶯歌庄。庄長負責處理庄事務,在庄長之下設置助役及會計役各1人,助役負責協助庄長,會計役掌理街庄會計事務。另外成立庄協議會為諮詢機構,而庄長獲郡守許可後可設置常設或臨時之委員,從事庄長委託之事務。鶯歌庄下設庶務股及財務股,各股設主任1名,庶務股負責職員進退、保管印鑑、文書收發保存、街庄預算、教育事項、社會教化、農工商業、同業組合及產業組合、金融、傳染病預防等相關業務;財務課掌管稅務徵收、財產管理、街庄費歲入歲出決算等事項。[27]人員編制方面,昭和10年的職員數15名,昭和15年改為鶯歌街之後員額增加,昭和18年時,共23名職員(14名事務員及7名技術人員)。[28]依據《臺灣街庄區職員錄》,鶯歌庄役場在昭和3、7及12年的職員名單,列如表3-1.3。

 

   

 另一方面,為便於處理相關事務,街庄可以劃分數區,設區總代,任期1年。本鎮所屬區域,在昭和9年時的區總代與區委員名單,列如表3-1.4。

貳、戰後

一、組織沿革

 戰後初期鶯歌鎮公所組織編制,依據民國35年(1946)「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」之規定,置鎮長1人,總理鎮務;副鎮長1人,協助鎮長總理全鎮事務。鎮公所內設總務股、財務股及經濟股,各股可依業務需要,設幹事、事務員。另設戶籍幹事1人,戶籍員若干名,專責辦理戶籍事務。鶯歌鎮下設里鄰,里鄰分別是由日治時期保甲改設。里設里辦公室,各里設里長1人,由里民大會中選出,受鎮長之指揮監督,辦理里之自治事項,及執行委辦事項。里辦公室置幹事1至2人,受里長之指揮監督,掌管各項事務。[29]

 民國36年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成立,鶯歌鎮公所組織改為民政、財務、經濟、文化等4股,並設總幹事1人,總理總務。[30]翌年,為辦理地方兵役事宜,增設國民兵隊附1人。

 民國40年時,本鎮依「臺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」規定,置鎮長1人,總理鎮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,下設民政、財政、建設、總務及戶籍室等課室,主計員與國民兵隊部等單位;此外,裁廢副鎮長,改由總幹事襄理鎮長處理鎮務。[31]在人員配置方面,各課置課長1名,承鎮長之命,辦理各課業務,戶籍室主任及國民兵隊隊長均由鎮長兼任,各設專責副主任,隊附1人,承辦各該主管業務。又置幹事、助理幹事、事務員各若干名,協助辦理各項業務。[32]鶯歌鎮公所在民國40年時人員配置,鎮長1人、總幹事1人、課長5人、隊附及主計員各1人、幹事9人、助理幹事1人、事務員9人,共計28人。[33]

 民國42年時再度調整組織,裁總幹事及總務課,改設秘書1人,承鎮長之命襄理一切事務,並將戶籍室升為課,國民兵隊部改為兵役課,使得鶯歌鎮公所下設民政、財務、建設、戶籍、兵役等5課。其中,新設之戶籍課負責掌理戶籍登記、國民身分證、國籍、印鑑及其他有關戶籍事項;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、在鄉軍人管理、國民兵組訓及民防業務事項。有關文書、出納、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事項,由秘書承鎮長之命,指定專人辦理,並指揮監督之。[34]在人員編制方面,各課置課長1人,辦理各該主管業務,另置主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1人,依法辦理主計事項及人事事項。此外,編制技士、課員、戶籍員、辦事員各若干人,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。民國52年時,鶯歌鎮公所的人員編制合計42人。[35]民國58年時,配合戶警合一實施方案,廢戶籍課,改設戶政事務所,隸屬於縣警察局。[36]

 鶯歌鎮公所在民國64年時,依據「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」,設民政、財政、建設、兵役等4課及人事管理員、主計員。[37]

 民國68年,鶯歌鎮公所設鎮長1名,總理鎮內政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。置秘書1人,承鎮長之命襄理公所一切事務。下設民政、財政、建設、兵役等課室,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,其職掌如下:

 民政課:掌理一般行政(包含民防)、自治、地政、民俗、公共造產、教育

 文化、衛生行政、一般社政、社區發展等事項。

 財政課:掌理財務、公產、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。

 建設課:掌理土木工程、都市計畫、公共建設、交通、觀光、水利、自來水、

 農林、漁牧、糧食、農產品批發、市場管理、公共事業、工商行政等事項。

 兵役課:掌理兵役行政有關事務。

 人事管理員:掌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等事項。

 主計員:掌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等事項。

 其他文書、庶務、出納、印信、法制、研考、便民服務及不屬各課事項,由秘書承鎮長之命,指定專人辦理,並指揮監督之。

 在人員編制方面,各課置課長1人,人事管理員、主計員各1人均承鎮長之命,辦理各該管業務。另可置技士1至5人,獸醫1至3人,人事助理員1人,課員、辦事員及書記各若干人,由鎮長視各課業務之繁簡適當分配之。[38]

 民國70年時,臺灣各鄉鎮公所編制改以轄區人口數為主,人口4萬人以上,設民政、財政、建設、農業、兵役等5課及人事、主計等2室。當時,鶯歌鎮人口數為48,870人,增設農業課,掌理原建設課負責的農林、漁牧生產、農業推廣、糧食、農產運銷及農情調查等業務。原編制的人事管理員及主計員改設人事室及主計室,職掌不變。[39]有鑑於人口4萬以上者,並非皆以農業為主要經濟活動,臺灣省政府在民國73年再次修正,改以轄區農業人口1萬人以上及農地面積1,500公頃以上者,得增設農業課。本鎮的組織改設民政、財政、建設、兵役等4課及人事、主計等2室,農業課業務改由建設課負責。[40]民國82年增設政風室,掌理政風業務等事項。[41]

 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,民國88年11月時,廢止臺灣省政府訂定的「臺灣省鄉鎮公所組織規程準則」,[42]由各地方政府自訂自治條例。鶯歌鎮公所在民國88年12月訂定「臺北縣鶯歌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」,設民政課、財政課、建設課、社會課、兵役課、行政室、人事室、主計室、政風室等課室。新設社會課,掌理一般社政、人民團體輔導、社區發展、社會福利、勞工行政、國民體育、全民健保、醫療保健、急難救助、低收入戶家庭補助等事項。民國92年8月,裁撤兵役課,將兵役行政業務納入民政課辦理,新設陶瓷觀光課,負責陶瓷產業之設立、輔導、推廣及觀光、交通、市場管理、攤販管理、公寓大廈管理、公平交易、消費者報戶籍協助工商行政管理等事項。[43]公用事業管理所在民國97年4月裁撤,業務併入陶瓷觀光課。[44]

二、現有編制

 依據民國97年4月修正的「臺北縣鶯歌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」中規定,鶯歌鎮公所置鎮長1人,總理鎮政,指揮監督所屬機關與員工。另置主任秘書承鎮長之命,襄理鄉政,秘書、專員等掌理法制、國家賠償、機要、動員、協調及核稿等事項。並設民政、財政、建設、社會、陶瓷觀光、行政、人事、主計及政風等9課室,分別掌理各項業務,

 民政課:掌理自治行政、調解行政、土地行政、兵役行政、教育文化、禮俗宗教、協辦民防、公墓及喪葬設施管理等事項。

 財政課:掌理財務、公產、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。

 建設課:掌理土木工程、都市計畫、公共建設、雨水、污水下水道工程、水利、簡易自來水、建築管理、違章建築查報處理、農林漁牧生產、自然生態保育、農業推廣、農產運銷、農情調查等事項。

 社會課:掌理一般社政、人民團體輔導、社區發展、社會福利、勞工行政、國民體育、全民健保、醫療保健、急難救助、低收入戶家庭補助等事項。

 陶瓷觀光課:掌理陶瓷產業之設立、輔導、推廣及觀光、交通、市場管理、攤販管理、公寓大廈管理、公平交易、消費者保護及協助工商行政管理、市容景觀規劃、設計、施工、養護及綠化、小型工程搶修、路面養護、路燈設置、維護、管理、公園興闢、養護、管理、鎮民免費公車規劃、營運、管理、公有收費停車場規劃、營運、管理、公共造產等管理事項。

 行政室:掌管文書、檔案、新聞、庶務、採購、印信、研考、資訊管理、為民服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。

 人事室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
 主計室,負責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等事項。

 政風室,依法辦理政風事項。[45]

 此外,鎮公所另設清潔隊、圖書館、托兒所等附屬機關。圖書館負責圖書借閱覽業務;托兒所負責掌理公立托兒業務。[46]清潔隊則負責廢棄物清理及環境保護業務,工作項目包括垃圾清運;資源回收;廚餘回收;家戶巨大垃圾及廢家電資訊用品清運;環境衛生消毒;排水道疏浚;廢棄機動車輛查報;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收費;清明、中元、廟會紙錢集中焚燒;登山步道[47]維護;公墓除草[48]及配合鎮公所推動花草滿街跑[49]政策,進行除草、花木修剪、施肥等工作,其中,領先臺北縣各鄉鎮市者,包括實施垃圾不落地、資源回收、強制分類、隨袋徵收等。[50]鶯歌鎮公所在民國97年5月時,編制員額為85人,實際任職員工為296名(本所107人、清潔隊152人、圖書館5人及托兒所32人)[51]

 資料來源:鶯歌鎮公所提供之資料。

 

 資料來源:鶯歌鎮公所提供

三、調解委員會

 為調解人民糾紛,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的調解業務,鶯歌鎮公所設調解委員會。[52]調解委員會的委員是由鎮長遴選鎮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,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,在民國94年以前,是經鎮民代表會同意後任命。[53]但民國94年修正為由鎮長提出加倍人數後,「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,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,報請縣政府備查後聘任。」,[54]調解委員任期,在民國85年前為3年,85年後更改為4年[55]。委員會設主席1人,由委員互選產生,鶯歌鎮調解委員會第17-20屆委員名單,列如表3-1.5。

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經法院審核後,有強制執行之作用,其調解內容,在民事方面,以法院為辯論終結前之案件為限,包括債務、物權、親屬、繼承、商事、營建工程、環保(公害糾紛)等案件;刑事方面,凡屬告訴乃論罪,如,妨害風化、妨害婚姻及家庭罪、傷害罪、妨害自由罪、妨害名譽及信用罪、妨害祕密罪、竊盜罪、侵佔罪、詐欺背信罪、毀棄損害罪等。鶯歌鎮調解委員會自民國89年到民國96年調解事件數,列如表3-1.6。

  透過上表可知,鶯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事件,在民事方面以債務與物權為主,刑事事件則以傷害或致死案件較多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民國93年以前以民事事件為主,但民國93年以後則以刑事事件為要,尤其是民國94年度,刑事事件(含成立與不成立)占總事件數的70%。

 

[1] 余文儀,《續修臺灣府志》(臺北: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,1962),頁76。

[2] 陳培桂,《淡水廳志》(臺北: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,1963),頁59-60。

[3] 臺北縣文獻委員會編,《臺北縣年鑑》(臺北:臺北縣文獻委員會,1967),頁6。

[4]  桃園廳編,《桃園廳志》(臺北:桃園廳,1906),頁11。

[5]  臺北廳總務課,《臺北廳志》(臺北:臺北廳總務課,1903),頁12。

[6] 〈街庄長管轄區域表〉,《臺北縣報》,第78號,頁2。

[7] 〈街庄社長管轄區域〉,《臺北縣報》,第106號,頁50。

[8]  桃園廳編,《桃園廳志》,頁13。

[9]  桃園廳編,《桃園廳志》,頁9-10。

[10]〈支廳位置及管轄區域〉,《桃仔園廳報》,第1號,頁2。

[11]《桃仔園廳報》,第70號,頁9。

[12]《臺灣總督府府報》,第2177號,頁27;臺灣日日新報社編,《新舊對照管轄便覽》(臺北:臺

   灣日日新報社,1921),頁25。

[13] 臺灣總督府內務局編,《市街庄概況》(臺北:成文,1985),頁270。

[14] 〈臺北縣鶯歌鎮劃為鶯歌及樹林鎮案〉,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》,典藏號00311720009013。

[15] 盛清沂總纂,《臺北縣志》,卷2,疆域志,頁35。

[16] 王世慶編纂,《重修臺灣省通志》(南投:臺灣省文獻委員會,1989),卷7,政治志,建置沿革篇,頁446。

[17] 今澤正秋,《鶯歌鄉土誌》(臺北:鶯歌庄役場,1934),頁19。

[18]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文書課,《臺灣總督府例規類抄》(臺北:臺灣總督府民政局,1896),頁

  308-309。

[19]《臺灣總督府府報》,第109號,頁48。

[20] 今澤正秋,《鶯歌鄉土誌》,頁22。

[21]〈街庄社長管轄區域〉,《臺北縣報》,第106號,頁50;今澤正秋,《鶯歌鄉土誌》,頁22。

[22] 桃園廳編,《桃園廳志》,頁9-10;今澤正秋,《鶯歌鄉土誌》,頁22。

[23]《臺灣總督府府報》,第1162號,頁61。

[24]〈支廳位置及管轄區域〉,《桃仔園廳報》,第1號,頁2;《桃仔園廳報》,第41號,頁30。

[25]《桃仔園廳報》,第70號,頁9。

[26]《臺灣總督府府報》,第2805號,頁12;《臺灣總督府府報》,第2798號,頁44-45。

[27]《臺北州報》,第15號,頁46-47。

[28] 臺灣總督府內務局,《市街庄概況》,昭和10至18年。

[29]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》,春字第17期,頁18-22。

[30]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,《臺灣民政》(臺北:臺灣省政府民政廳,1948),第2輯,頁12。

[31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40年春字第16期,頁220-221。

[32] 盛清沂總纂,《臺北縣志》,卷10,自治篇,頁65。

[33] 臺北縣政府,《臺北縣統計年報》(臺北:臺北縣政府主計室,1951),民國40年度。

[34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42年秋字第6期,頁85。

[35] 鶯歌鎮公所人事室提供之資料。

[36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58年冬字第38期,頁2。

[37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64年夏字第62期,頁2。

[38] 鶯歌鎮公所,《鶯歌鎮誌》(臺北:鶯歌鎮公所,1979),頁28-29。

[39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70年夏字第62期,頁5。

[40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73年秋字第67期,頁3。

[41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82年冬字第28期,頁6。

[42]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88年冬字第2期,頁2。

[43] 鶯歌鎮公所人事室提供之資料。

[44] 鶯歌鎮公所,〈臺北縣鶯歌鎮民代表會第十八屆第四次定期大會施政總報告〉(台北:鶯歌鎮

  公所,2008),頁50。

[45] 鶯歌鎮公所人事室提供之資料。

[46] 鶯歌鎮公所,《統計要覽》,第4期,頁20;另,有關鶯歌鎮圖書館及托兒所相關內容,請參

閱文教篇。

[47] 鶯歌鎮公所利用自然生態工法,在鶯歌鎮境內整理及維護包括格頭、阿四坑等多條登山步道。

參見,鶯歌鎮公所,〈鶯歌鎮公所為民服務手冊〉(臺北:鶯歌鎮公所,2009),頁11。

[48] 鶯歌鎮公所民政課每年清明節期間,對每處公墓進行綠美化工作,而清潔隊每年過年後也在

各公墓進行除草、清洗墓碑。在清明節時,也提供鎮民掃墓工具,也獲得臺北縣政府考評為

全縣第1名。參見鶯歌鎮公所清潔隊提供之資料。

[49] 花草滿街跑是鶯歌鎮公所重要施政目標之一,在民國97年時,鎮內街道旁已有5、6百處大

小型花圃,綠美化面積有數十公頃。使得本鎮成為臺北縣道路景觀及環境綠美化比賽的常勝

軍。例如:環境考核連續3年第1名,參見鶯歌鎮公所清潔隊提供之資料。鶯歌鎮公所,〈鶯

歌鎮公所為民服務手冊〉,頁15。

[50] 鶯歌鎮公所清潔隊提供之資料。

[51] 鶯歌鎮公所,〈臺北縣鶯歌鎮民代表會第十八屆第四次定期大會施政總報告〉,頁50。

[52]「鄉鎮市調解條例」,《總統府公報》,第6631號,頁26。

[53]「鄉鎮調解條例」,《總統府公報》,第569號,頁2。

[54]「鄉鎮市調解條例」,《總統府公報》,第6631號,頁26。

[55]「鄉鎮市調解條例」,《臺灣省政府公報》,民國72年春字第18號,頁5;《總統府公報》,第

  6074號(1996年1月17日),頁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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