週二, 08 三月 2016 01:32

鶯歌鎮志:凡例

《鶯歌鎮志》凡  例

一、本志之纂修,上窮原始,下迄民國97年為原則,以「詳今略昔」為原則,但「昔」之重要者亦在敘述之列。

二、本志涵蓋之空間以現行鶯歌鎮之行政轄區為範圍,本鎮相關之內容佔全篇幅的90%以上,與本鎮相關者,亦斟酌列入,以明其相關因果關係。

三、本志以43萬言為基準,主要內容含卷首、地理篇、住民篇、政事篇、經濟篇、社會篇、文教篇、生活篇、人物篇、卷尾等卷篇。篇下分章、節、項、目,各以類從。

四、本志採編年紀傳體,分別依史前時代、荷西時期、鄭氏治台時期、清治時代、日治時期、戰後敘述之。紀年依各時代年號記之,年數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。

五、全志撰述體例劃一,文體採語體文,內文採橫式撰寫與編排,力求簡潔流暢,並加新式標點符號,以達雅俗共賞之境。

六、本志各章註釋、資料來源採隨頁附註方式,參考書目彙列於各篇之末。

七、本志人物篇採傳及表二種體裁,援生人不立傳之例,收錄對本鎮有重要影響之人物,不受本鎮籍屬限制;並輯收出生於鶯歌鎮,對臺灣及世界有重要貢獻之人物撰述之。

八、本志不論古今人物,皆直稱其名或官銜及本名,但必須使用字、號或其他名稱時,可酌情用括號附加於後。

九、文中遇有古地名時,加註今之地名。

十、本志儘量引用原始文獻檔案,輔以田野調資料,以求資料之廣泛搜羅,並詳加考定真偽,去蕪存菁,力求撰述內容正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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